河海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环境学院 作者:高臣 发布时间:2021-05-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教师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河海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海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使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为办好社会主义大学服务。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代会负责提案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审定,教代会全体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在教代会届期内实行常任制,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有关事宜。

第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空缺时,由本委员会及时向教代会执委会提出增补人选,经执委会通过后,方能成为正式委员。

第三章  职权责任

第十条  职权

(一)制定本届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案。

(二)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三)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

(四)组织对重要提案的咨询座谈或专题调查。

(五)组织提案工作评优。

第十一条  责任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加强与学校各单位的沟通,共同做好提案工作。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上报或发出的重要文件,须经委员会议讨论通过,主任委员审定、签发。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向大会和执委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

(一)教代会代表必须以高度负责的主人翁精神行使提案权,提高提案的质量。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起草提案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力求做到实事求是、案由清晰、解决问题的建议具体、有可操作性。

(二)提案内容应立足学校中心工作,围绕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以及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要方面。

(三)本届教代会代表均可作为提案人和附议人提出提案。每份提案须有一位代表提议、两位以上(含两位) 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

(四)提案书写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河海大学教代会代表提案表》;提案文字表述清晰、内容详实;一事一案。

(五)提案分为大会期间闭会期间提案。大会期间提案征集时间一般在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行文通知。在其他时间征集的提案,均作为闭会期间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审查

(一)教代会各代表团团长对本团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初审,符合提案要求后再作为提案递交给提案工作委员会。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提案的原则

1.凡涉及学校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议案及与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议案,予以立案。

2.对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指名举报揭发,有关司法诉讼以及纯属反映代表本人或亲属某些要求的,均不作为提案立案。但须向提案人说明,可作为代表来信送有关单位处理。

3.凡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提案,要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提案人。

4.对内容重要的提案,要摘报校领导。

5.教代会换届大会期间的提案,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征集工作小组提出初审意见,然后再由大会选举出的提案工作委员会审定。教代会年会和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直接审定。

第十四条  提案的办理

(一)提案交办要及时。代表大会期间的提案须在大会结束一周内集中交办;紧急提案立即交办。有关单位对承办提案的分类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收到提案后三天内告知提案工作委员会,经同意后方可将提案退回,由提案工作委员会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二)承办单位在办理提案中,应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办理意见。

(三)承办单位办理、答复提案的基本要求

1.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理中,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注重实效。能解决的,立即办理;受条件限制暂不能解决的,要定出计划,逐步解决;确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2.承办单位须在收到提案后三个月内办复。确因问题复杂,可适当延长办复时间。内容相同的提案,可并案答复。

3.承办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同时采取上门走访、座谈和附送《河海大学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听取提案人对拟办提案的意见。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4.承办单位答复提案时,要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分管校领导批阅,然后再将办理结果报送提案工作委员会。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提案办理过程中要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并联系学校领导推进分管单位的提案承办工作,以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对提案办理回复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办复要求的提案,要与有关单位联系重新办复;对审查合格的办理复函要及时反馈给提案人。提案人在收到提案办理回复后,应及时给出满意度评价,以便提案工作委员会督促检查,进一步做好工作。

(六)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七)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每年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须在校务会上对提案办理情况作专题汇报,并将提案办理结果上网公示。

(八)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将提案原件、提案答复件以及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报告、文件、会议纪要等,按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提案的评优

(一)为充分发挥教代会提案在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提案的整体质量,提案工作委员会将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并以适当方式进行表彰。

(二)优秀提案奖评选条件

1.选题好。提案内容要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以及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

2.质量高。提案立意高、前瞻性强,对学校改革发展具有推动作用;提案建议具有科学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3.效果显。提案经办理已产生或将对推动学校改革发展,促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海大学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河海大学第六届教代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河海大学教代会民主管理及提案工作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二日河海大学第三届教代会通过)自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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