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学院关于2023年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第二批综合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环境学院 发布时间:2023-05-26

各有关考生:

根据教育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河海大学关于做好2023年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的通知》(河海校科教〔20236号)文件规定,现将我院2023年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第二批综合考核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资格审查和材料审核通过的考生方能参加综合考核,具体名单另行通知,请及时关注学院网站通知(网址:https://hjxy.hhu.edu.cn/)。

二、资格复审

综合考核前,学院将对考生资格进行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参加综合考核。考生在报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供学院核验:

1.综合考核诚信承诺书(见附件1,下载打印,本人手写签名)。

2.本人综合考核准考证(“河海大学研究生招生管理系统”下载打印)。

3.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4.学籍学历证明材料:

1)往届生的硕士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同等学力申请者的学士学位证书。

2)在国(境)外获得学历或学位的申请者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应届生的学生证;目前正在国(境)外学校就读的应届硕士研究生,还须提供国(境)外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和成绩证明。

4)因姓名变更或证件号码变更导致学籍学历校验未通过者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5)暂时无法提供学籍学历证件和认证报告的考生,请于202365日下午15:00之前补验原件。

三、考核安排

(一)报到安排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报到时间

报到地点

085700

资源与环境

2023530

上午9:30

西康路校区水利馆301会议室

(二)同等学力加试安排

1.时间:

2023530日下午14:00-17:00  政治理论

2023530日晚上18:30-21:30  有机化学

2023531日上午 9:00-12:00  环境系统与河湖水质改善技术

2.地点:河海大学西康路校区闻天馆506教室(西康路校区1号和3号门地址为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1号,西康路校区2号门地址为南京市鼓楼区虎踞路88号)。

(三)综合考核安排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综合考核时间

综合考核地点

备注

085700

资源与环境

2023530日上午10:00开始

水利馆408

请于530日上午9:30至水利馆301会议室候考






四、录取

1.入学总成绩=材料审核成绩×25%+综合考核第一部分成绩×25%+综合考核第二部分成绩×50%

2.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各专业招生计划内,按入学总成绩及博士生导师年度招生名额提出建议录取名单,报学校审定。

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材料审核未通过;综合考核不合格;同等学力加试不合格;未按时参加考核;未落实导师。

五、其他

1.未按时确认参加综合考核、未网上缴纳复试费、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考生,将无法参加综合考核,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考核全程全景录音录像。

3.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属于国家级考试,按照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保密管理规定,任何人员和机构(学校授权除外)不得对考核过程录音录像、拍照、截屏或者网络直播,不得透露或者传播试题等考核内容有关情况,否则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综合考核期间,考生凭准考证进入校园,不允许校外车辆进入校园,请考生切勿自驾前往。

5.请考生仔细阅读《综合考核诚信承诺书》(附件1《河海大学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考场规则》(附件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摘要)等材料(附件3-4)。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情况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6.未尽事宜,按照上级部门文件、《河海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河海大学关于做好2023年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的通知》(河海校科教〔20236号)《环境学院2023年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细则》等相关文件执行。

7.联系方式

联系人:单老师

联系电话:025-83786697     监督电话:025-83786696

电子邮箱:shanqi@hhu.edu.cn     邮政编码:210024

通信地址:南京市西康路1号河海大学环境学院(水利馆407

 


环境学院

                            2023526


附件:

1.综合考核诚信承诺书.pdf

2.河海大学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考场规则.pdf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pdf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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